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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博士创业的若干规定
(试行)
对经桂林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的在桂林高新区注册、并符合创业园产业规划的留学人员科技型企业,享受以下规定:
一、申办企业的规定:
1、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可直接注册登记为内资企业。
2、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最高可达35%以上,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认可。
二、税收政策:
1、增值税: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2)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留学人员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营业税: 入园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1)留学人员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税务机关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入园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4)留学人员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5)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6) 留学人员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资金支持:
1、创业园对留学人员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创业基金、创新基金等风险投资的支持。
2、留学人员企业承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报攻关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区三项经费优先予以支持。
3、留学人员企业开发的优秀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地方政府的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术创新计划,争取得到经费资助,并择优推荐列入国家级各类技术创新扶持计划。
4、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或选派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经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可享受部分接待、培训经费资助。
四、创业园提供的服务:
1、协助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等服务。
2、为入驻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诊断。
3、定期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
4、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审计、财务、法律、计量检测、ISO9000体系认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5、提供信息、商务、物业、办公和生活服务。
6、创业园积极帮助留学人员企业联系或优先推荐急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营骨干,由企业申请,优先给予办理户籍、人事关系接转。具体按《高新区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五、其它:
1、留学人员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对经创业园认定的、入园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博士企业,根据其产品的技术含量可享受优惠房租或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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